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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象牙制品
我國全面禁止非洲象牙及其制品進出口
我國作為《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為CITES)的成員國,一直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從1981年起,我國全面禁止了亞洲象牙及其制品的國際貿易;從1990年1月起,我國開始控制進口非洲象牙的數量;從1990年6月起,我國停止從非洲產象國直接進口非洲象牙;從1991年1月11日起,我國開始全面禁止非洲象牙及其制品的進出口。
1997年以來,因受CITES有條件恢復象牙貿易決定的影響,在暴利驅使下,國外走私分子將我國作為象牙走私目的地,致使走私、販賣象牙及其制品的活動在我國局部地區有所抬頭。為嚴厲打擊象牙及其制品的非法貿易,國家林業局于2001年發布了象牙及其制品的價值標準,規定每根涉案象牙的價值標準為25萬元人民幣,每千克涉案象牙及其制品的價值標準為4.1667萬元人民幣。
我國《刑法》對走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行為也規定了極為嚴厲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