鋯石冒充鉆石的代價
案情簡介:
消費者李女士于1995年11月19日,在本市某珠寶飾品專柜內以1693元購買一枚盤鉆翠戒。2013年底,李女士的朋友偶然感覺其盤鉆翠戒上的盤鉆疑有問題,建議其到上海市珠寶質量檢測中心去做鑒定,李女士半信半疑地去做了鑒定,鑒定結果使其很失望,原來戒指上的盤鉆竟然不是鉆石,而是鋯石假冒的!李女士頓時覺得受騙上當了,即與店方交涉,要求賠償未果。無奈之下,李女士遂向消保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組織雙方調解,專業辦明確表示支持消費者訴求,并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商家的行為已構成故意隱瞞商品材質的真實情況,存有欺詐行為,應當給予消費者賠償。建議店方給予消費者退一賠一處理。店方當即表示接受專業辦的調解和建議,同意賠償消費者1693元、承擔消費者誤工費600元、鑒定費200元、補償消費者其它損失500元,合計2993元。店方當場為消費者辦理了賠付手續,消費者表示放棄退貨。
案例評析:
本案商家顯然存在欺詐行為,按《消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店方給予消費者退一賠一處理,承擔了鋯石冒充鉆石的代價。考慮到本案是發生在新《消法》實施之前,如本案發生在2014年3月15日后,則應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店方應給予消費者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新《消法》的實施旨在懲罰不法經營者,經營者一旦實施欺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需要支付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達到威懾潛在的不法經營者,杜絕類似的不法行為再度發生,達到凈化市場環境的目的。
足金手鐲何以變“黑金”
案情簡介:
2014年4月28日,消費者劉先生在本市某珠寶飾品店花8000元購買一個足金手鐲,只戴了一個月左右,就發現原來金黃锃亮的足金手鐲逐漸變黑。劉先生對此心存疑慮,即去珠寶店與店方客服部交涉,認為該足金手鐲有質量問題,要求退換,被店家拒絕。劉先生遂向“12345”市民熱線投訴,并轉由消保委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專業辦通過查看足金手鐲變黑情況,經分析后明確指出:1.沒有任何痕跡說明消費者使用不當或有接觸腐蝕物體導致手鐲變黑;2.不能排除足金手鐲變黑是由其它微量金屬成分所致;3.店方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說明足金手鐲變黑的原因。對此,專業辦建議店方給予消費者換貨處理,同時向消費者說明在沒有明確的鑒定結果下也不支持其退貨的訴求。經協調,店方給予消費者辦理了換貨手續。
案例評析:
本案消費者的足金手鐲佩戴后變黑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在無法明確責任的案例中,僅靠經驗的判斷其實是不完善的,新《消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耐用商品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稱為“舉證倒置”。這對黃金珠寶飾品企業提出了新的課題,在國家相關的檢測機構尚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情況下,建議相關黃金珠寶飾品行業協會在已有的“上海市黃、鉑金飾品消費爭議解決辦法”中增加對應的條款,以適應新《消法》的實施。
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