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實施辦法
中國擁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國珠寶首飾文化源遠流長。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珠寶首飾業得到了長足進步,并成為世界上重要的珠寶加工基地,同時也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珠寶消費市場之一。面對愈加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國珠寶首飾業必須以設計為先導,打造和培養優秀的首飾設計人才,并在全行業推行和發展設計先行的理念,讓設計師成為產品創新的主體,以促進整個珠寶首飾行業更持久的發展和具有更強的國際競爭力。
為了鼓勵優秀首飾設計人才不斷進取,扶植首飾設計人才成長,促進具有時代精神的首飾文化的發展。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根據《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章程》、《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首飾設計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和我國首飾行業的實際情況,決定開展“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工作。該項工作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通過對有突出業績的珠寶首飾設計專業人才的表彰,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激勵、引導廣大珠寶首飾設計人員進一步繁榮創作,不斷創新,開拓市場,促進我國珠寶首飾設計和制作水平的不斷提高。為此,特制定《“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是在中國首飾設計行業內創意思想、設計藝術表達、技能制作水平及遵守職業道德方面有杰出表現的榮譽稱號。
第二條 “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的評定范圍:為全國范圍內從事珠寶首飾藝術設計的工作者。即用貴金屬、珠寶及其它材料設計制作成首飾工藝品的杰出專業人才。
第三條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是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的評定組織機構,并委托本會首飾設計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工作。
第四條 申請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連續從事珠寶首飾設計工作滿15年,同時具備首飾設計創意策劃、設計表現、技能制作等相關專業技術水平。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多次在行業權威媒體上發表相關學術論文,并擔任過國內外重要首飾設計大賽的評委;
4、申請者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豐富的首飾設計經驗和較高的藝術修養,其作品具有獨特的藝術風格。首飾設計作品多次在國內外有影響的評比中獲金、銀、銅獎。
5、獨立承擔和領導過首飾設計研發項目或相關學術課題;
6、獨立著述并發表過首飾設計專著;
7、在首飾設計創新、發展及人才培養等方面有突出貢獻;
8、對有突出才藝者可放寬學歷及從業年限的要求,允許破格申報,但應從嚴控制。
第五條 推薦與自薦程序
1、全國各級珠寶玉石首飾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可以推薦“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候選人,并出具書面材料。
2、個人自薦者需提供本人所在單位或全國省(市)以上珠寶玉石首飾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的推薦書面意見及自薦申報材料。
第六條 評定程序
1、提交個人申報資料及推薦意見;
2、確定候選人并予以公示;
3、確定“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獲得者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認定辦法
1、由本會聘請珠寶行業組織、機構專家、文化藝術界前輩及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共同組成“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委員會”。
2、申請人需按時提交:①《“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申報表》 ②個人業績、成果材料及學歷、職稱、獲獎證明等方面的復印件,按A4紙規格裝訂成冊;③提供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和論文,可另附一套。④反映申報人代表作品的實物照片及設計圖稿5份(要求,圖稿與實物照片相對應,照片不小于7寸)。作品須裝裱(裝裱硬紙板尺寸為A4大小,即22X30cm)。⑤申報人所在單位或相關組織機構的推薦意見。
3、由評定委員會對申報人員的作品和提交資料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確認以下內容:
1)申報材料符合申報要求;
2)申報作品確為本人原創;
3)學歷、藝術業績無偽造、浮夸;
4)高級職稱、作品獲獎、榮譽稱號、社會職務等有法定證明復印件;
5)論文等無抄襲;
6)其他重要必須復核的材料。
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違紀等行為,立即取消其評定資格。
4、在初審基礎上確定候選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
5、在綜合反饋意見后,由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委員會最終評審確定“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獲得者,并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批準。
6、由評定組織機構為“中國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獲得者頒發榮譽證書。
第八條 建議“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獲得者的所在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實行大師崗位補貼。
第九條 對偽造事跡或竊取他人成果,騙取“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的,經中國首飾設計大師專家評定委員會核實,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批準,可以撤消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停止因獲得榮譽稱號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通過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條 已獲得“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的人員,因違反國家法規和行業道德標準,有損中國首飾設計大師榮譽的,經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委員會認定,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批準,可以撤消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停止因獲得榮譽稱號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通過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獲得“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的人員,須率先參加行業組織的首飾設計論壇、交流、展覽展示及職業首飾設計大賽等活動,為促進國內首飾設計進步而努力。
第十二條 對獲得“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的人員,由評定組織機構實行每兩年注冊一次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原則上每四年評定一次。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在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修訂補充。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