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肖圖》紀念金幣 資料圖片
國畫大師范曾發(fā)現自己的作品“十二生肖”上了金幣,而發(fā)行方并未取得自己的授權,于是他將香港金幣總公司、北京中海福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500萬元的經濟賠償。最終,法院支持了范曾的請求。這一案件被評為北京2009知識產權訴訟十大案例之一,也是北京近年判決的賠償數額最高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之一。
金幣銷售公司自稱也是受害者
2007年11月初,范曾發(fā)現香港金幣總公司和中海福公司在全國多家報紙上發(fā)布廣告,銷售依他創(chuàng)作的《十二生肖圖》而生產的紀念金幣。同時,廣告中還發(fā)布了范曾將進行現場簽售等虛假信息。范曾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權,是非法使用自己作品的侵權行為。首先,他未對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授權使用其創(chuàng)作的《十二生肖圖》用于生產和銷售所謂的《十二生肖純金紀念幣》,所有對此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行為,均屬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其次,范曾從不參與任何所謂的“現場簽售”活動,被告公司發(fā)布的虛假廣告內容明顯嚴重地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根據被告的廣告宣傳,其生產侵權產品的數量為5000套,每套銷售價格為1.98萬元。范曾了解到,紀念品行業(yè)的利潤水平約為40%,所以,他認為被告因銷售紀念金幣的獲利應超過2000萬元。因此,范曾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侵犯其著作權的產品,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調查取證費、律師費500萬元。
面對范曾的起訴,被告中海福公司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中海福公司承認公司確實銷售過涉案金幣,但此前中海福公司曾與金幣公司簽訂過協議書,約定所售金幣由金幣公司生產,中海福公司只負責銷售。中海福公司并不知道金幣公司使用的作品沒有取得原告的授權。在接到原告聲明后,中海福公司積極與原告取得了聯系,經過核實才得知金幣公司曾經過原告的授權銷售過一套純銀幣,并未取得制作金幣的授權,然而金幣公司篡改了原告的授權,與中海福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對于這些,中海福公司事先并不知情。
金海福公司表示,他們已經停止了涉案金幣的銷售,且因金幣公司的欺詐行為公司也損失了幾百萬元,所以他們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也不應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責任。
未審查授權銷售公司也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有三個:原告范曾是否享有涉案《十二生肖圖》作品的著作權;被告復制、發(fā)行帶有涉案《十二生肖圖》作品的金幣是否取得合法授權;被告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本案中,原告雖未提交《十二生肖圖》作品原件,但被告復制、發(fā)行的涉案金幣上所使用的每一幅生肖圖上都署名“范曾”,且被告在復制、發(fā)行涉案金幣的過程中一直都在宣傳《十二生肖圖》是范曾所繪。因此,結合上述事實及原告范曾提交的純銀紀念幣等證據,法院確認涉案《十二生肖圖》作品的作者是范曾,其對涉案《十二生肖圖》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本案被告復制、發(fā)行的涉案金幣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十二生肖圖》作品,但被告金幣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得到了原告的授權。被告中海福公司雖提交了金幣公司給原告信件的復印件,該信件提到“金幣公司擬以您(范曾)的作品《十二生肖圖》為題材,發(fā)行一套999彩色純金銀紀念幣,懇請先生應允”。但該信件下沒有原告是否同意金幣公司請求的內容,只有一個“范曾”簽名。現原告不認可該簽名的真實性,并明確回復中海福公司該信件是偽造的,且中海福公司未能提交上述信件的原件,因此法院對該信件復印件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據此,法院認定被告金幣公司、中海福公司復制、發(fā)行涉案帶有原告《十二生肖圖》作品的金幣,沒有得到原告范曾的授權。
二被告共同承擔500萬元經濟賠償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金幣公司、中海福公司復制、發(fā)行了侵犯原告著作權的涉案金幣,應就其各自的侵權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
中海福公司雖然沒有提交涉案金幣實際發(fā)行數量的證據,但事發(fā)后原告范曾曾購買過一套金幣,這套金幣的編號為0665。根據涉案金幣包裝盒中的公證書記載的每套金幣都對應一個編號的情況,法院認定涉案金幣的發(fā)行數量應不少于665套。根據金幣公司與中海福公司簽訂的《范曾十二生肖純金幣制作發(fā)行協議》的約定,每套涉案金幣的黃金價值應為人民幣5880元。那么,被告復制、發(fā)行涉案侵權金幣的獲利應以金幣的發(fā)行數量乘以涉案金幣1.98萬元人民幣的發(fā)行價格,并扣除金幣的黃金價值及其他發(fā)行費用等成本為基礎,還應結合被告金幣公司、中海福公司各自的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并考慮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綜合認定。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500萬元的賠償數額。其中,金幣公司支出300萬元,中海福公司支出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