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貨人發的是價值不菲的玉石,收貨人卻堅持說沒有收到,一紙訴狀告到法院,卻因沒有證據敗訴。一來因發貨單上沒標明貨物的價值,二來因沒有本人簽收,盲目相信生意伙伴,一南方客商損失了近百萬元。
前不久,從廣東來哈經商的夏先生無比失望地回了老家。此次來哈,夏先生是為了四個月前他發的一批貨物打官司。官司輸了,他只有空著兩手回去,夏先生說,以后就算是再熟的合作伙伴,也要按正規途徑發貨,寫明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價值。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夏先生是做玉石生意的,經營一家玉石加工企業,產品主要銷往北方,在哈爾濱他有個張姓的合作伙伴。一般情況下,張向夏提出發貨要求,夏便按照張的要求向哈爾濱以托運的形式發貨,并將寫有貨品數量和價格的單據放在貨物中。張在接到貨物后,按照單據上的數額給夏匯款。雙方合作了很多年,一直都很順利。
可沒想到四個多月前,張像往常一樣向夏訂貨,不同的是貨物量比較大,總貨款達到了70余萬元。夏也沒多想,按照張下的訂單發了貨。可過了兩個多月,張說自己還沒收到過貨物。夏急了,明明發貨回執單上寫明了貨已被簽收,怎么就說沒收到呢,70多萬的貨款不是個小數目,情急之下,夏飛來哈爾濱。他找到張,拿著回執單與張理論,可張就說沒有收到貨物,而且回執單上的簽名也不是自己。
夏又找到托運公司,按公司的人說,他們把貨送到了張公司樓下,由收發室的人簽收的。雖然這樣有些不合規矩,但他們每次都是這樣,而且也沒出過錯,貨物肯定是張收到了。在與張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夏把張起訴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張要求夏拿出自己收到貨的證據,夏拿出了托運公司的發貨回執單。張的代理律師指出,首先,上面沒有張的簽名,不能證明張簽收了這批貨物。其次,就算張簽收了這批貨物,也不能表明他收到的就是夏所說的那批玉器。因為在發貨單上,夏在發貨時在貨物名稱上只寫明了“禮品”二字,并沒有標明是玉器。夏稱他之所以寫禮品是怕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諸如納稅等,而且高檔商品的運費也比較高,所以寫了低價值的名稱。
雖然夏先生后又拿出了自己廠的發貨單,上面有給張最后一次發貨的明細,但張的代理律師認為那不符合實際,不應該作為證據。因為作為廠的經營者,夏可以造出各種各樣不真實的發貨單。
法院最后駁回了夏的訴訟請求。理由就是,夏所提供的證據均證明不了張實際收到了夏所發出的那些玉器。本案主審法官向記者表示,法庭調查證明,托運單上關鍵是夏先生無法證明自己托運貨物的價值,未注明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等,如果未聲明價值,對當事人來說,索賠就失去了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