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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正式而完備的官印制度始于漢代,官印包括皇帝的御寶、玉璽和金寶、各級朝官官印、地方行政官印、各級機構品官官員之印和軍事機構軍官官印等,在材質、形制大小方面,都有著嚴格的等級劃分,如天子之印獨稱璽,有金玉兩種,其他印不能用玉,這一制度幾乎延續到中國封建社會之終。而官員印章則以銅印最為普遍,因其質地緊密、具有延展性、易于保存等特性,一直為官府所用。一般的官吏及公文的往返使用的官防,常為銅章。兩漢時期就有明確官文確定銅印的鑄行,隋唐之后,官私印章基本都為銅質,到明中期石章風行后,銅章才漸被棄置。因此金石篆刻家齊治源認為:“戰國至元明印章,大都從歷史意義和考古意義上來評價它的價值;明清以后的印章,大都從藝術水準、是否為名家所制和印石上來評價它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