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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網報道,5名被告包括首被告謝瑞麟及次被告謝達峰被控串謀偷竊、偽造帳目及非法提供利益等罪名。其余3名被告鐘婉玲、溫比得(Peter G. Van Weerdenburg)及王庭芳,分別是上司公司謝瑞麟珠寶的前高層。
5名被告今早到香港區域法院聽取判決,其中謝瑞麟3項罪名成立,包括串謀行賄、偽造帳目及偷竊罪。
控方案情指出,謝瑞麟珠寶為吸引導游帶外地游客光顧其店舖,自1996年起提供傭金予本地導游及旅行社。謝瑞麟珠寶為協助導游及業界隱瞞收傭一事,公司管理層遂“度橋”,在謝瑞麟授權下,任用親信在海外成立多間離岸公司,訛稱這些公司向謝瑞麟珠寶提供服務,然后將稅務負擔轉移外地,并有助香港旅行社隱瞞從謝瑞麟獲取的回傭。1996至2003年,謝瑞麟珠寶先后向旅社支付逾2億元非法傭金。
控方案情還透露,2000年破產的謝瑞麟,于2002年2月向副執行總裁、第三被告鐘婉玲表示,急欲從公司套取50萬至60萬元應急。鐘即“獻計”提議每月多付第五被告王庭芳10萬元薪金,王扣除應課入息稅后,5個月來每月向謝瑞麟支付8萬多元,令謝變相獲取這筆“急用”的50萬元。
2002年中,謝達峰欲仿效父親,涉要求王開設香港注冊的空殼公司,訛稱該公司向謝瑞麟珠寶提供服務,5個月內提取共88萬元。案情指,他挪用了原本分發予一名因病離職的高層之花紅,涉款約190萬元。
案情續稱,謝達峰于2002年底,突然向協助公司重整業務的人員“踢爆”自己及父親曾挪用150萬元公款。數日后,謝瑞麟得悉兒子將就此事向董事局交代,董事局及后一致決定接受謝達峰請辭,而謝瑞麟顧問一職亦被終止。